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規章《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除外)的註冊(開辦)資金要求。同時,此前引起爭議的“社會組織住所不得設在住宅內”被刪掉。
  據瞭解,2012年5月1日起,廣州在全國率先全面鋪開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相關制度改革走在全省全國前列。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說,《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直接登記,“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這四類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登記。”同時,《辦法》降低了社會團體的會員數量要求,規定在廣州市成立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得少於15個。
  值得關註的是,《辦法》表示,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資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除外)的註冊(開辦)資金要求。
  此前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對社會組織使用場地有著嚴格的規範,要求社會組織必須有滿足組織活動需要、符合房屋安全規定的住所,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得設在住宅內,並且必須是郵政通信可達地址,這些規定曾引來眾多社會組織的不滿。記者發現,昨日發佈的《辦法》對此進行了修改,僅規定社會組織應當有固定的住所,且該住所必須是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張林  (原標題:社會組織註冊不再“實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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